XS-02胶囊在晚期实体瘤患者试药报名

一、研究题目

多中心、开放、单臂I/II期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临床研究:评价XS-02胶囊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

二、适用症

晚期实体瘤

三、入选条件

1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2) 年龄≥18周岁,≤75周岁,不限性别。    

3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II期剂量扩展/最佳剂量选择阶段入组晚期卵巢癌和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    

4    4) I期剂量递增阶段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II期剂量扩展/最佳剂量选择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基于RECIST V1.1)。对于之前接受放疗的患者,如果病灶可根据 RECIST V1.1进行测量,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放射治疗后存在明显进展,则可将经过放疗的病灶视为靶病灶。    

5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评分0-1分。    

6    6)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7    7) 首次给药前血常规检查必须在以下范围内(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辅助升白细胞、血小板、血红蛋白的药物,如细胞因子类或促红素等药物) a.血红蛋白(HB)≥90 g/L。 b.血小板(PLT)计数≥100×109/L或≥5.6 mmol/L。 c.中性粒细胞(ANC)绝对计数≥1.5×10^9/L。    

8    8) 有适当的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要求: a.肝功能: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1.5×ULN;白蛋白≥3 g/dL。如果有肝脏肿瘤或肝转移,则AST、ALT≤5×ULN;总胆红素≤3×ULN。 b.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对于血清肌酐水平>1.5×ULN的受试者将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 c.凝血功能: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d.电解质:镁、钾和钙≥正常值下限。如果电解质水平较低,则必须证明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可以通过补充剂使电解质水平恢复正常并保持稳定。    

9    9) 筛选期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受试者并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可靠的方法避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避孕套、有效的避孕药物。    

10    10) 患者能够遵守研究程序和方案规定的访视。    

11    II期剂量扩展/最佳剂量选择阶段卵巢癌特有的入组标准: 1) 组织学证实并记录的晚期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和原发腹膜癌。 2) 铂类耐药性疾病,必须有证据证实最近一次含铂治疗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最后一次铂治疗剂量之日起计算。铂类难治性患者不允许入组(铂难治定义为在含铂化疗期间或停化疗4周内进展者)。 3) 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标准的治疗。       

四、排除条件

1    1)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小分子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和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肿瘤免疫治疗、抗体类、多肽类抗肿瘤或其它临床试验药物治疗的患者。    

2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或在首次给药前56天内使用过放射性药物(锶、钐等)。    

3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TCAE 5.0 1级),脱发、色素沉着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已转为慢性且不影响研究用药安全性的毒性恢复到NCI-CTCAE 5.0 2级或以下允许入组。    

4    4) 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主动脉、肺动脉、肺静脉、腔静脉等)或存在出血风险(如食管胃静脉曲张)的患者。    

5    5) 炎性乳腺癌。    

6    6) 存在临床上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或医疗干预(在给药前2周内)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    7)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 a.需要接受局部治疗(手术、放疗或其他); b.需要使用类固醇激素、使用抗惊厥药或其他脱水治疗的患者; c.存在脑膜、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 只允许入组无症状、影像学评估稳定(入组前4周内影像学评估脑转移病灶无明显进展)且不需要治疗的脑转移患者。    

8    8) 吞咽困难,或者有严重胃肠道疾病史(如活动期炎症性肠病、胃肠道穿孔)且相关症状无法合理控制的患者;或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9    9) 患有活动性或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病理性症状性心动过缓、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AV)传导阻滞)。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脑梗死、脑出血、肺栓塞或其他严重心血管事件。 c.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 d.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或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40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 f.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平均QTcF >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 g.尽管接受了最佳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情况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0    10)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住院治疗的细菌、真菌、病毒感染。    

11    11)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2    12) 已知有急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500 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 RNA超过正常值范围)、梅毒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3    13) 既往五年内诊断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可以入组:治愈且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14    14)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或预期在研究药物给药期间使用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15    15)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或预期在研究药物给药期间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c间期的药物。    

16    16) 既往使用过ATR/CHK1通路的治疗药物。    

17    17) 曾进行过骨髓移植或在首次给药前8周内对超过25%的骨髓进行过广泛的放射治疗。    

18    18) 既往有凝血障碍病史;需要接受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允许阿司匹林剂量≤100 mg/d口服和预防深静脉血栓使用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    

19    19)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20    20) 根据研究者判断,其它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急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五、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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